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81执794号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与黄国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黄国斌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81执79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桐城市西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程银安,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黄国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桐城市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黄国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民一初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作出

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2014)桐民一初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向东

审判员  甘少林

审判员  齐 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媛媛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