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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4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维会,许发强,淄博万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4405号申请执行人孔维会。被执行人许发强。被执行人淄博万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淄城东路113号。法定代表人:张彪。本院在执行孔维会诉许发强、淄博万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303执44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