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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6981号

倪滨与钟志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倪滨,钟志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981号

原告:倪滨,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钟志程,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畲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滨与被告钟志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滨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为3660元,由原告倪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财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