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981号
原告:倪滨,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钟志程,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畲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滨与被告钟志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滨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为3660元,由原告倪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俞财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