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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4687号

申请执行人吴爱华与被执行人鲁正峰、驻马店市瀚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爱华,驻马店市瀚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鲁正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687号申请执行人吴爱华,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瀚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韩大河。被执行人鲁正峰,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吴爱华与被执行人鲁正峰、驻马店市瀚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6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鲁正峰、驻马店市瀚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鲁正峰、驻马店市瀚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艳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