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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598号

兰秀山申请黑龙江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秀山,黑龙江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兰秀山,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德丰机电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赵洪友,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兰秀山与黑龙江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10执5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景志新

审 判 员  魏国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