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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民终672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邓彩红与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杨相松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杨相松,邓彩红,胡小林,王群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6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1-4栋1002室。法定代表人:梁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日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相松。委托代理人:彭瑾,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李慧,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彩红。委托代理人:黄鑫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小林。委托代理人:黄日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群英。上诉人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杨相松因与被上诉人邓彩红、胡小林、王群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6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杨相松以与邓彩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杨相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杨相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湖南品酒汇商贸有限公司承担76.5元,由杨相松承担76.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豪杰审 判 员  曾庆军代理审判员  黄 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