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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4002号

原告朱振国诉被告范龙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11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振国,范龙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002号原告朱振国,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范龙江,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国诉被告范龙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国撤回对被告范龙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