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4002号原告朱振国,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范龙江,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振国诉被告范龙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振国撤回对被告范龙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卫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尉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