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98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郑某,男,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1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郑某的辩护人张磊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明知他人报警,而留在原地等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到场后随即将其抓获。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判 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边 秋 红
书记员 庄采雯(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