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洪某,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杨某,女,1984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申请人洪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来安县人民法院(2013)来民一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1338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郭跃才
审判员 陈 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