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22执733号

洪某、杨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洪某,男,1971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执行人:杨某,女,1984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申请人洪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来安县人民法院(2013)来民一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1338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来民一初字第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郭跃才

审判员  陈 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房云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