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0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起与孙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起,孙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王起。被执行人孙鹏。申请执行人王起与被执行人孙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辽1102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102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庆审判员 王革生审判员 王 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