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1执3830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吴济培与秦新云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济培,秦新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830申请执行人:吴济培,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秦新云,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济培与被执行人秦新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6年5月31日,以(2015)万法民执字第346号恢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秦新云所有的XX车辆,2016年7月4日。以(2015)万法民执字第346号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变卖了被执行人秦新云的前述车辆。2016年8月30日,本院委托重庆欧正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秦新云的前述车辆价值进行询价,2016年9月9日,重庆欧正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机动车询价报告书,询价值7136元。2016年10月10日,本院委托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渝东分所对渝F63P**进行变卖,2015年10月24日,买受人李贞全以7236元的最高价竞得该车辆。变卖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济培7236元,支付执行费50元。尚有1814元未能执行,此外,查明被执行人秦新云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 毅审 判 员  谭卫权代理审判员  付佳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静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