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03126号

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林鹤飞、陈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林鹤飞,陈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3126号

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林鹤飞。

被执行人:陈艳。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鹤飞、陈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5)扬宝证经内字第501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公证书:被执行人林鹤飞、陈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民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代偿款2611881.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林鹤飞、陈艳所有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待上述资产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受偿。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林鹤飞、陈艳所有的房地产已被本院查封,待上述资产处置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宝应县公证处(2015)扬宝证经内字第50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长安

审判员  谢钟凯

审判员  黄学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媛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