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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8执483号

王清江、魏丽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清江,魏丽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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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王清江,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

被执行人:魏丽丽,女,198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8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魏丽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丽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丽丽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丽丽在银行的存款38739元或查封被执行人���丽丽相当于38739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魏丽丽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昌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