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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执3806号

杨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某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3806号

被执行人:杨某,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被执行人杨某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西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0月17日就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储智君

代理

审判员  崔成元

代理

审判员  孙晓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