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3执3806号
被执行人:杨某,男,199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被执行人杨某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西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0月17日就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储智君
代理
审判员 崔成元
代理
审判员 孙晓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