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2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翟军瑞与金华百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军瑞,金华百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720号原告:翟军瑞,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生,住荥阳市。被告:金华百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原告翟军瑞诉被告金华百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翟军瑞的起诉。原告翟军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逊仙审判员 孙先兴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