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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01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新2301刑初475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5月7日出生于新疆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大专文化程度,现住昌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1月8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1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6〕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阿依古丽、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6日00时13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昌吉市科二路与昌五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97毫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车辆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扣留车辆通知书、户籍证明、证人沙某的证言、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胡雯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杜彦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