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尹洪清,男,1954年5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承强,男,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尹洪清与宋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06日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16年0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0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健
代理
审判员 郭 皓
代理
审判员 任 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