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944号
原告:重庆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556232669,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2幢1单元14-7。
法定代表人:王立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维,女,汉族,1991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曾小芮,女,汉族,1992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重庆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小芮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重庆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寒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