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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8944号

重庆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与曾小芮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重庆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曾小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944号

原告:重庆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556232669,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8号12幢1单元14-7。

法定代表人:王立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维,女,汉族,1991年8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曾小芮,女,汉族,1992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

原告重庆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小芮劳动争议一案,原告重庆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逗妮开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寒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罗 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