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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2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治军、贾艳、延安治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马治军,贾艳,延安治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治军,男。被执行人贾艳,女。被执行人延安治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治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治军、贾艳、延安治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鹏博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78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冻结马治军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并将马治军、贾艳、延安治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胜利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刚绍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