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2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马治军,男。被执行人贾艳,女。被执行人延安治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治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海鑫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治军、贾艳、延安治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鹏博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78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后,冻结马治军在金融机构存款账户,并将马治军、贾艳、延安治军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胜利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刚绍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