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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行终147号

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潘维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鲁11行终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发达,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赵子涛,局长。委托代理人成耀明,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潘维方,男。上诉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潘维方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6)鲁1102行初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变更名称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2012年12月20日,潘维方在莒县莒州大众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品牌连锁经营配送中心建设工程工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潘维方向市人社局提出认定工伤申请,市人社局于2013年9月27日予以受理。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因潘维方缺少其与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市人社局于2013年10月31日中止工伤认定程序。后潘维方就是否与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经审理,莒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莒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认定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涉案建设工程(部分),是潘维方的实际用工者,确认潘维方与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人社局遂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日人社工认字【2015】224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潘维方为工伤。香山建设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16年4月29日诉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市人社局认定潘维方在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工地受伤,并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而香山建设公司系由山东香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香山建设公司的诉讼主体适格。原审法院认为,潘维方与香山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在该公司施工的建设工程工地受伤的事实,已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在香山建设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市人社局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认的相关事实,作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的决定,证据确凿。在程序方面,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香山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香山建设公司负担。

上诉人香山建设公司上诉称:

一、潘维方不是上诉人公司职工,亦未实际受上诉人管理聘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二、被上诉人的调查取证程序不合法,其调查笔录不应作为证据使用。请求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辩称:

一、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日民一终字第569号判决已确认潘维方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上诉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对证人的调查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潘维方述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一审中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合法有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依法确认的案件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已对原审第三人潘维方与上诉人香山建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故上诉人主张与潘维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收到原审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向上诉人履行了送达及举证答辩告知等法定义务,经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作出涉案工伤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调查程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尚 华

审判员 刘玉玉

审判员 高月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