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财保770号申请人洛阳市恒永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韩城镇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光丽;联系电话:1352673****。被申请人洛阳珂瑞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壹号城邦10号楼1619室。
法定代表人:翟安春申请人洛阳市恒永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珂瑞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市恒永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珂瑞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33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田战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珂瑞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33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刘光丽名下位于上街区淮阳路7号院5幢9号(房权证号为郑州市房权证上街区字第0295**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红坡
审 判 员 王张洋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