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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执296号

张华伟与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华伟,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72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张华伟,男,汉族,1991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

被执行人: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阳江镇沧溪集镇三元殿。组织机构代码:74539941-5。

法定代表人:徐明星,董事长。关于张华伟与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72民初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所属的涉案船舶“锦海岳”轮因另案在广州海事法院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含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内的“锦海岳”轮20名船员已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鄢 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俊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