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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354号之一

闫俊亚、沈奎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俊亚,沈奎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闫俊亚,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沈奎奎,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俊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奎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俊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