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1227号
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战红,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玉文,男,1953年10月30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刘永珍,男,汉族,现住平定县。
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永珍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宏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忠海
代理
审判员 马卫华
人民陪审员 冯 思 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晓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