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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3民初158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与张学民、李宝军、孙素梅、刘海洲、陈婷婷、刘亚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张学民,李宝军,孙素梅,刘海洲,陈婷婷,刘亚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283民初15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树群。委托代理人边佳友,男,汉族。被告张学民,男,汉族。被告李宝军,男,汉族。被告孙素梅,女,汉族。被告刘海洲,男,汉族。被告陈婷婷,女,汉族。被告刘亚南,男,汉族。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与被告张学民、李宝军、孙素梅、刘海洲、陈婷婷、刘亚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边佳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民、李宝军、孙素梅、刘海洲、陈婷婷、刘亚南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张学民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应付利息;2.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张学民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被告张学民在原告处借款180,000元,其余被告对被告张学民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3年2月7日,原告向被告张学民发放了贷款180,000元,被告张学民为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7日,借款月利率6.5‰。此款到期后,被告张学民未按约定日期还款,尚欠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经原告追索,各被告均未予理会。被告张学民、李宝军、孙素梅、刘海洲、陈婷婷、刘亚南未到庭、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农户联保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及借据,证实被告张学民在原告处借款180,000元及被告李宝军、孙素梅、刘海洲、陈婷婷、刘亚南为其担保的事实。本院综合审查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农户联保贷款申请表、贷款合同及借据无违背法律条款,并有被告方签字,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各被告均未提供书面证据。本院根据以上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3年2月5日,原告与被告张学民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张学民在原告处借款180,000元,其余被告对被告张学民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逾期还款利率为约定月利率6.5‰的基础上加收50%。2013年2月7日,原告为被告张学民提供借款180,000元,被告张学民为原告出具借据,约定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7日,月利率6.5‰,逾期被告张学民尚欠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对应利息。上款经原告追索,被告张学民未能偿还,其余被告也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张学民、李宝军、孙素梅、刘海洲、陈婷婷、刘亚南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并互为担保,原告基于此合同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原告与被告张学民的借款合同关系,与其余被告的保证合同关系清楚,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张学民未能按约定日期偿还借款本息,其余被告亦未履行担保还款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张学民按合同约定给付借款本息,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学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伦支行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利息按月利率6.5‰计算,自2014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9.75‰计算);

二、被告李宝军、孙素梅、刘海洲、陈婷婷、刘亚南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张学民、李宝军、孙素梅、刘海洲、陈婷婷、刘亚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洪威

代理

审判员  洪有顺

人民陪审员  高 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闫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