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和平,男,住江西省永新县。委托代理人肖鸣,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谭克辉,系谭和平儿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少念,男,住江西省永新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林,男,住江西省永新县。上述二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彭正荣,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辉开,男,住江西省永新县。
上诉人谭和平因与被上诉人刘少念、李桂林及朱辉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建文
代理
审判员 肖永兰
代理
审判员 胡 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拯永新县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谭和平与被上诉人刘少念、李桂林及朱辉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判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合伙人共同对账目进行清算是处理本案的前提。四合伙人在《股东协议书》及《财务管理协议》中亦明确约定:“刘少念管理财务,…如中途有分红及退本金需四人到位…”。根据该约定,刘少念系管理财务人员,其应当负责提供合伙账目,由合伙人进行清算或者由鉴定机构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你院仅凭刘少念、朱辉开签字的资金平衡表作为定案依据明显证据不足。
二、朱辉开转账给谭和平的50万元及谭和平儿子谭克晖的5万元是否合伙款项,你院未予查清亦未处理。
三、合伙期间是否还有合伙债务未清算,应予以查实。
四、朱辉开携款出走,下落不明,其他合伙人是否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公安机关已立案,本案应中止审理。以上问题请你院在重审时应予以考虑。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