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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民终986号

谭和平、刘少念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谭和平,刘少念,李桂林,朱辉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民终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和平,男,住江西省永新县。委托代理人肖鸣,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谭克辉,系谭和平儿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少念,男,住江西省永新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林,男,住江西省永新县。上述二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彭正荣,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辉开,男,住江西省永新县。

上诉人谭和平因与被上诉人刘少念、李桂林及朱辉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建文

代理

审判员  肖永兰

代理

审判员  胡 婧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拯永新县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谭和平与被上诉人刘少念、李桂林及朱辉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判决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本案为合伙协议纠纷,合伙人共同对账目进行清算是处理本案的前提。四合伙人在《股东协议书》及《财务管理协议》中亦明确约定:“刘少念管理财务,…如中途有分红及退本金需四人到位…”。根据该约定,刘少念系管理财务人员,其应当负责提供合伙账目,由合伙人进行清算或者由鉴定机构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你院仅凭刘少念、朱辉开签字的资金平衡表作为定案依据明显证据不足。

二、朱辉开转账给谭和平的50万元及谭和平儿子谭克晖的5万元是否合伙款项,你院未予查清亦未处理。

三、合伙期间是否还有合伙债务未清算,应予以查实。

四、朱辉开携款出走,下落不明,其他合伙人是否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公安机关已立案,本案应中止审理。以上问题请你院在重审时应予以考虑。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