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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郝某,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韩庄镇郝村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韩庄镇东李相城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