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743号申请执行人:郝某,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韩庄镇郝村人。被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武邑县韩庄镇东李相城村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郝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