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18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遵义市乔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钟伟,男,汉族。本院在办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市乔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伟(2015)渝仲字第595号生效仲裁裁决书一案。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遵义市乔盛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5执1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航
审 判 员 陈波
代理
审判员 王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