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2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宏盛,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刘志凡,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刘志凡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志凡向王宏盛支付各项损失88485.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28元、执行费12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该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5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闵运桥
审判员 陶宗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传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