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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执2458号

申请执行人宜宾县柏溪镇永源鑫钢材经营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文芳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宜宾县柏溪镇永源鑫钢材经营部,文芳,陈辉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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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翠屏���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柏溪镇永源鑫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柏溪花园9-13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L3606934-4。被执行人文芳,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县府街。被执行人陈辉,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拓城县。本院在执行宜宾县柏溪镇永源鑫钢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文芳、陈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0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60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雪功

审判员  朱 睿

审判员  刘 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