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2458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柏溪镇永源鑫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柏溪花园9-13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L3606934-4。被执行人文芳,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住宜宾市翠屏区县府街。被执行人陈辉,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拓城县。本院在执行宜宾县柏溪镇永源鑫钢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文芳、陈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607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5)翠屏民初字第60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雪功
审判员 朱 睿
审判员 刘 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