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7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与梁红刚、梁云柱、梁平刚、梁琼、泸西县鸿源矿产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梁红刚,梁云柱,梁平刚,梁琼,泸西县鸿源矿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82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负责人郭虹,系该行行长。住址:泸西县中枢镇九华路东段。被申请人梁红刚,男,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梁云柱,男,1951年9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梁平刚,男,1981年3月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梁琼,女,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泸西县鸿源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琼,系该公司负责人。住址:泸西县旧城镇弯腰树村。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西支行与梁红刚、梁云柱、梁平刚、梁琼、泸西县鸿源矿产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红刚、梁云柱、梁平刚、梁琼、泸西县鸿源矿产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峰审判员 赵保明审判员 殷月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明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