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执3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陶平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平,唐晓亮,黄长亮,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2执3009号被执行人:舒平,男,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唐晓亮,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黄长亮,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执行人:陶平,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舒平、唐晓亮、黄长亮犯盗窃罪;陶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翠屏刑初字第378判决判处被告舒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唐晓亮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黄长亮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陶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该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舒平、唐晓亮、黄长亮、陶平未能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舒平、唐晓亮、黄长亮、陶平并处罚金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舒平、唐晓亮、黄长亮、陶平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翠屏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中对舒平、唐晓亮、黄长亮、陶平“并处罚金”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虹审判员 朱睿审判员 刘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