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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朝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人已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张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