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朝邑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件款,申请人已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23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张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