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刑更476号罪犯赵巍,男,甘肃省酒泉市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4年10月10日作出(2004)酒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巍犯集资诈骗、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4年11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5日以(2007)甘刑执字第5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9年9月9日以(2009)酒刑执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12月28日以(2012)酒刑执字第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4年8月20日以(2014)酒刑执字第2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0月31日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全忠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民警赵伟善出庭执行公务,罪犯赵巍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时汇报改造思想,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政治考试成绩139分。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罪犯教员改造岗位上,能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任务。于2015年7月至2016年4月共计记功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7年3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春妍
审 判 员 黄玉杰
人民陪审员 马海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蒋怡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