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崇信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崇信县信用合作联社,朱志强,朱丽娟,信仁成,黄书林,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崇信县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崇信县市场路。法定代表人姚鹏,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朱志强。被执行人朱丽娟。被执行人信仁成。被执行人黄书林。被执行人高强。本院在执行崇信县信用合作联社诉朱志强、朱丽娟、信仁成、黄书林、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甘082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朱志强、朱丽娟、信仁成、黄书林、高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崇信县信用合作联社案件款485360.7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451元、执行费7180.41元,以上总计496992.18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督促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志强、信仁成在银行有存款,被执行人朱丽娟、黄书林、高强有工资,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和工资账户,因被执行人账户里的存款在执行期限内暂不足以全部支付案件款,被执行人又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最高人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宁审 判 员 唐国兵代理审判员 陈巧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