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4民初10154号
原告:杨世宽,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天津行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民,天津行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献,男,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葛万路北大有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693585。
法定代表人:刘洪强,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世宽诉被告王献、天津小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世宽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世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井志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