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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2执197号

柴化祥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玖美,柴化祥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2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沈玖美,女,1947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柴化祥,男,1953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沈玖美与被执行人柴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沈玖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06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未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乃光

审判员  张宏彬

审判员  穆伟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