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人民负责人刘建民
被执行人:库尔勒发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负责人丁华安
被执行人:新疆鑫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负责人农兵
被执行人:赵平,男,汉族,1965年7月2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申请人库尔勒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平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新库经证字2848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标的5108523.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房产信息;无车辆信息。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萍
审判员 胡新安
审判员 段凤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