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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恢126号

于某某、张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某某,张某,王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恢126号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住开原市。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女,现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张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王文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