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恢126号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住开原市。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女,现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张某诉被执行人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静波
审判员 王文畅
审判员 朱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