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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童长泉与范光建赖庆芳李谦荣民间借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长泉,范光建,赖庆芳,李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3民初1924号原告:童长泉,男,1975年9月9日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范光建,男,1977年3月14日生,现暂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庆芳,女,1977年11月6日生,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李谦荣,男,1961年12月09日生,住龙岩市连城县原告童长泉与被告范光建、赖庆芳、李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童长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光建、赖庆芳、李谦荣经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长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范光建、赖庆芳立即归还童长泉人民币3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始起到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李谦荣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于2016年4月15日,范光建以生意为由向童长泉借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O0元),并承诺同年4月22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童长泉多次催还,至今未归还,赖庆芳是范光建妻子,此借款为夫妻期间债务,李谦荣为借款担保人,两人都应当承担借款本息连带责任。范光建、赖庆芳未作答辩。李谦荣辩称,童长泉与范光建借款一事,我认为是共同欺诈行为,当时是借款几天并没有谈到担保人责任及利息等内容,让我作为在场人在借条上签字。本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切责任由范光建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范光建于2016年4月15日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童长泉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兹有本人向童长泉借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进行资金周转,每月付息元,我承诺于2016年4月22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如到期未清偿借款,担保人应承担借款本息连带责任。特立此据。借款人:范光建身份证号码:担保人:李谦荣身份证号码:借款日期:2016.4.15日”借款到期后,童长泉多次向范光建要求归还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借款发生时,范光建与赖庆芳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范光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童长泉借款人民币3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据,本院予以认定,双方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中借款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未约定利息,该借款应认定为定期无息借款。范光建在其与赖庆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上述借款,依法应认定为两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童长泉在借款逾期后要求范光建、赖庆芳共同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童长泉请求范光建支付从起诉之日起到还清欠款之日的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未约定利率,应以年利率6%计算该利息。李谦荣自愿为范光建的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保证方式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期到期后的六个月内,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现童长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李谦荣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谦荣承担了还款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范光建、赖庆芳追偿。范光建、赖庆芳、李谦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范光建、赖庆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归还童长泉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10月1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李谦荣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谦荣承担了还款责任后,可以向范光建、赖庆芳追偿。如果范光建、赖庆芳、李谦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范光建、赖庆芳、李谦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卢卫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赖 忠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款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对判决履行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