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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庄志新与被告颜文森、郑秀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志新,颜文森,郑秀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4202号原告:庄志新,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颜文森,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秀宽,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志新与被告颜文森、郑秀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志新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庄志新欲与被告颜文森、郑秀宽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志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庄志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志群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燕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