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恢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上埇林场,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王钰铭,琼海市谐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王声学(又名王升学),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嘉积镇。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上埇林场与被执行人王声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琼海民一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自行腾退占用申请执行人位于琼海市嘉积镇X村委会X地12.2亩、X地4.56亩并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使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1月24日达成了如下一致和解协议: 一、申请执行人海南省上埇林场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后七日内将6.645万元(1.5万/亩×4.43亩)经济作物补偿款缴存到本院执行代管款账户; 二、被执行人王声学在收到本执行裁定书后二十日内自行腾退清理4.56亩土地上的鸡舍鹏等被执行人所有的物品,逾期未处理的,该地上物品全部归申请执行人全权所有; 三、12.2亩土地中已被政府征收的4亩多土地不需要处置,剩余的7亩多土地由法院主持办理采伐证进行强制采伐,如果琼海市农林局出具无法办理采伐的书面材料,则剩余的7亩多土地上的作物所有权全部归申请执行人; 四、双方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等到采伐证办好后恢复强制,并强制采伐7亩多地上作物,采伐完毕后或确实无法采伐的,可将上述缴存在本案的补偿款6.645元划付给被执行人,本案即可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