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喜与张磊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喜,张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陈喜,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张磊,男,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陈喜与被执行人张磊侵权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5)船民一初字第166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内容:一、被告张磊于2016年4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喜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误工费,合计人民币22641.93元。二、本案一次性终结,双方再无争执;三、案件受理费233.00元由原告陈喜负担。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喜于2016年0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种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子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