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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执字第07222号

北京自修大学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自修大学,王楠,毛琦,杨京院,王贤桃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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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民执字第72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自修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3号。

被执行人:王楠,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被执行人:毛琦,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执行人:杨京院,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执行人:王贤桃,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本院在执行北京自修大学诉王楠、毛琦、杨京院、王贤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楠、毛琦、杨京院、王贤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王楠、毛琦、杨京院、王贤桃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欣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