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海民执字第72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自修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洼路43号。
被执行人:王楠,女,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被执行人:毛琦,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执行人:杨京院,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
被执行人:王贤桃,男,197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彭泽县。本院在执行北京自修大学诉王楠、毛琦、杨京院、王贤桃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楠、毛琦、杨京院、王贤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王楠、毛琦、杨京院、王贤桃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欣
审判员 韩 玲
审判员 王金鑫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