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特107号
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路*号。
负责人:李化锋,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大鹏,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拓,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于云霞,女,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与被申请人于云霞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后,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申请人齐齐哈尔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华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付圣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钰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