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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执2018号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陈小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陈小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2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小峰,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我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攀东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书移送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小峰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0402执201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小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