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2执6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市支行,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东风路9号。
负责人:罗贤武,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法武,该行综合管理部管理员。
委托代理人:吴文,该行综合管理部管理员。
被执行人:林海波,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陈爱珍,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52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琼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海波、陈爱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俩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814.52元及相应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06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888元,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国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