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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83执2998号

李爱红诉陈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爱红,陈新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83执2998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陈新成,男,汉族。李爱红申请执行陈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新成银行存款76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毅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