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83执2998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红,女,汉族。
被执行人:陈新成,男,汉族。李爱红申请执行陈新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4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新成银行存款76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新朝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毅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