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讯发陶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荷村横溪沙。
法定代表人:梁国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国添,男。
被执行人: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沙湖镇蒲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莫志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繁钊,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讯发陶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恩平市正德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有待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光照
审判员 梁群锋
审判员 吴伟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小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