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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喜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刘喜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衡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喜萍。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

审判员  曲 峰助理

审判员  郭 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盛林 关注公众号“”